为深入推进北京长城航空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规范举报流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监督权利,我们诚挚欢迎社会各界、合作伙伴及集团全体员工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我们郑重承诺:对每一条举报线索都将认真核查、依法处理;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依规处置、及时反馈,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航空企业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深入推进清廉国企建设,健全反腐败治理体系,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廉政举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通过北京长城航空集团(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廉政举报平台、信访渠道、指定电子邮箱、专线电话、书面信函及其他正式途径,向集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的各类举报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集团处理举报事项及保护举报人,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执行。
2、保密与安全原则: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信息采取最高级别保密措施,坚决防范和制止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3、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公正处理举报事项,保障举报人合法知情权与监督权。
4、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原则:在充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诬告陷害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举报人身份与信息保护
第四条 严格保密义务
1、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IP地址、举报内容、举报凭证等一切可识别或推断其身份的信息负有严格的法定及合同保密义务。
2、举报材料(含电子数据)按涉密材料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调查核实、转办交办、答复反馈等环节中,原则上通过隐名、代码等方式进行,未经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或泄露可识别举报人身份的原件信息。
3、严禁将举报材料、举报人信息转给或告知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无关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技术与管理保障
1、技术防护:廉政举报平台信息系统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举报信息在提交、传输、存储过程中采用高强度加密与匿名化处理技术,确保数据安全。系统操作全流程留痕。
2、权限管控:建立分级分类的举报信息访问授权机制。仅承担受理、办理、督办职责的指定授权人员,在履行职务必需时,方可依权限查阅相关举报信息,并实行严格的审批与登记制度。
3、物理隔离:存放举报纸质材料的场所、存储举报电子数据的服务器,应采取必要的物理隔离与安防措施。
第六条 信息存储与销毁
举报信息的保存期限严格遵循国家档案管理及纪检监察工作规定。保存期限届满后,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专人,在监督下以不可复原的方式统一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章 举报人安全保障与禁止行为
第七条 安全保障措施
集团在受理举报后,应对举报人人身与财产安全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存在或可能存在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风险的,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或建议采取必要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第八条 严格禁止的行为
1、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包括但不限于:无正当理由解聘、开除;违规降职、降薪、调离岗位;在考核评价、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薪酬福利等方面设置不公正待遇;实施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伤害;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明示、暗示的报复性行为。
2、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扩散、私下交易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内容。
3、严禁利用举报机制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的诬告陷害行为。
第九条 违规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发生打击报复、信息泄露或诬告陷害行为的,集团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内部规章制度:
1、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的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举报人造成人身、名誉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章 举报处理流程与举报人权益保障
第十条 举报提交与初步确认
1、举报人可以通过集团廉政举报平台、指定电子邮箱、专线电话、书面信函等渠道,实名或匿名提交举报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
2、通过集团廉政举报平台提交的举报,系统将自动生成唯一查询码,供举报人凭此码查询办理进展。该查询码为举报人后续跟进的重要凭证,举报人应妥善保管。
3、集团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包括匿名举报的IP地址、联系方式等可能识别身份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与初审
1、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予以登记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实名举报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指引。
2、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举报内容的重要性、可查性、紧急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级分类,并据此确定核查优先级、资源配置和审批层级。
3、经初审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及时转入核查处置流程。
第十二条 核查处置
1、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具体举报事项,组建核查组或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2、核查工作应当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高效推进。原则上,核查处置应当在1个月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核查难度大的举报事项,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应将延长情况及理由告知实名举报人。
3、在核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及证人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与举报人、相关人员的沟通、核实应当通过保密方式进行,严禁透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三条 审核与处理
1、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形成核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2、经审批后,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予以了结、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等。
3、对经核查发现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移送相关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反馈与归档
1、坚持实名举报“100%反馈”原则。举报事项办结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通过保密、适当的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实名举报人。依法依规不宜反馈具体细节的,应说明情况。
2、对匿名举报,原则上不进行点对点反馈,但可通过集团指定的公告平台(在保护调查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适时公布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
3、所有举报材料、核查过程记录、证据材料、审批文书、处理结果及反馈记录等,均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制度第四章要求,进行规范整理、安全归档、严格保管。归档材料应标注相应的保密级别。
第十五条 流程中各环节的保护要求
1、在整个举报处理流程中,各环节经办人员及接触信息的人员均须持续履行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的保密义务。
2、在核查、审理、审批、归档等各环节的文书流转、会议讨论中,如非绝对必要,均应使用隐去或替代举报人身份信息的材料。
3、信息技术部门需保障举报处理系统各环节的操作日志完整、可追溯,并对敏感操作进行监控和预警。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技术保障
第十六条 分级分类管理
1、建立举报信息分级管理制度:
① 绝密级:涉及重大违法违纪线索、高级别管理人员、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举报;
② 机密级:涉及重要业务环节、中级管理人员的举报;
③ 秘密级: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
2、不同级别信息采取差异化的访问权限、存储和传输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访问与使用控制
1、建立最小必要授权原则,确保只有履行职责必需的人员才能接触相关信息。
2、建立详细的访问日志,记录每一次对举报信息的查询、复制、修改、删除等操作,日志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3、严禁未经批准的截屏、拍照、复制、下载等行为。
第十八条 第三方管理
1、委托第三方处理举报信息的,应当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安全审计。
2、集团对第三方的安全保护能力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审计。
第六章 奖励、激励与权利救济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
1、对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对集团挽回经济损失、消除重大风险或推进廉政建设有积极贡献的,予以奖励。
2、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重要性、查实程度及挽回损失等情况综合确定,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奖励发放应严格保密。
3、对同一事项有多个举报人的,奖励最先举报或贡献最大的举报人;联合举报的,按一事奖励。
第二十条 举报人权利救济
1、举报人认为在举报处理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有权向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到明确或潜在打击报复的,有权向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或公安机关寻求保护。集团相关部门有义务提供必要支持。
3、集团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人权益保障渠道,负责受理和处理相关申诉与求助。
第七章 监督、评估与改进
第二十一条 内部监督
集团设立举报人保护工作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务、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定期对举报处理及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外部监督与评估
集团可适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举报人保护机制的有效性、合规性进行独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度改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持续改进机制
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更新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持续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北京长城航空集团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冲突解决
本制度与集团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保护程度更高的规定为准;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培训与宣导
集团应定期组织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纪检监察及相关岗位人员,对本制度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举报人保护理念纳入集团廉洁文化宣导。
第二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